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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试行)

廉政规则 宣布时间:2017-08-11 10:18:46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事情规则(试行)

 

2017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集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事情,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事情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督执纪事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洁净继续的纪检干步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二)坚持纪律检查事情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事情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理、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掌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可取代监督,严格事情程序、有效管控危害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监督执纪事情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掌握树木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解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大都;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解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少少数。

第五条立异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事情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分分设,执纪监督部分卖力联系地区和部分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分卖力对违纪行为进行开端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卖力综合协和谐监督治理,案件审理部分卖力审核把关。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六条监督执纪事情实行分级卖力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治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事情部分、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治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事情部分、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治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下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卖力监督执纪事情。

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治理权限在主管部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凭据谁主管谁卖力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实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统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须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实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历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理、谈话函询、开端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理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相关卖力人审批。

第十条纪检机关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卖力对监督执纪事情全历程进行监督治理,履行线索治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催促治理、统计剖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派出机关应当增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事情的领导,经常听取事情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划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事情,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须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线索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机关信访部分归口受理同级党委治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治理部分。

执纪监督部分、执纪审查部分、干部监督部分发明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分受理规模的,应当送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备案;不属本部分受理规模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治理部分,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分。

案件监督治理部分统一受理巡视事情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纪检机关对反应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分主要卖力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理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治理、动态更新、按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分。承办部分应当指定专人卖力治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挂号、建立治理台账。线索治理处理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挂号备查。

第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凭据事情需要,按期召开专题集会,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剖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应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来由置要求。

第十六条承办部分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分、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剖析,凭据谈话函询、开端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法进行处理。

线索处理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理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理计划,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承办部分应当按期汇总线索处理情况,实时向案件监督治理部分通报。案件监督治理部分按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报告。

各部分应当做好线索处理归档事情,归档质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理历程。

第四章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接纳谈话函询方法处理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计划和相关事情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须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卖力人报告。

第十九条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或者承办部分主要卖力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卖力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进行。

谈话历程应当形成事情纪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应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翰札后15个事情日内写出说明质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事情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分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报批。凭据差别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应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保存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接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法处理;

(三)反应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应人予以否定,或者说明保存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开端核实。

谈话函询质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开端核实

第二十二条 接纳开端核实方法处理问题线索,应当制定事情计划,建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卖力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接纳须要步伐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考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接纳技术视察或者限制出境等步伐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开端核实事情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应的主要问题、治理依据及初核结果、保存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分应当综合剖析初核情况,凭据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法提来由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审批,须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报告。

第六章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经过开端核实,对保存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切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分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集会,研究确定审查计划,提出需要接纳的审查步伐。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法人员接纳审查步伐,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法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果真宣布。

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审查计划。

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批准建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计划、外查计划,审批重要信息盘问、涉案款物处理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分主要卖力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计划、外查计划和处理意见,审批一般信息盘问,对视察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计划,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实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执规律则,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视察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盘问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接纳技术视察、限制出境等步伐。

审查时间不得凌驾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凌驾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治理部分统一治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避免擅自扩大规模、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步伐、视察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配合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加入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事情。

第三十条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规则态度、配合视察。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比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事情,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过失、交代问题,写出后悔和反思质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包管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效劳。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执法的手段,严禁侮辱、吵架、虐待、体;蛘弑湎嗵宸。

第三十一条外查事情必须严格凭据外查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视察规模、变换视察工具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实时请示报告。

外查事情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接纳视察步伐,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运动。

第三十二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视察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挂号,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视察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实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改动、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步伐,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劈面逐一拍照、挂号、编号,现场填写挂号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实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合,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按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视察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视察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和审查组划分保管,按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治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视察工具带离划定的谈话场合,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合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视察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执纪审查部分主要卖力人、分担领导应当按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挂号表,发明问题实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质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质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差别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看成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事情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历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历程中发明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后悔反思质料、违纪事实质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质料,依照划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历程形成的质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事情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疏散,审查人员不得加入审理。

第四十条审理事情凭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分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建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档册质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关于重大、庞大、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分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不同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实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分应当凭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白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经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分重新视察;需要增补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分补证。

(五)审理事情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分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剖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过失实质,反应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历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相同,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事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庞大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集会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分,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自己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实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审查人涉嫌犯法的,应当由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协调理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分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完成移送事情。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分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明问题实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事情。

审理事情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实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挂号上交。

对涉嫌犯法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治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不平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治理部分建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档册,须要时可以视察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治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卖力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集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见告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规模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疏散,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加入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事情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监督治理

第四十五条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宁静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继续、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增强对监督执纪事情的领导,严格教育、治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增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事情,实时发明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对纪检干部探询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分主要卖力人报告并挂号备案。

发明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保存交往情形的,应当实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分主要卖力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报告并挂号备案。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保存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加入相关审查审理事情,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合,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分治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增强对借调人员的治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解、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事情事项知悉规模和时间,禁绝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事情情况。

审查组成员事情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治理,审查事情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通报审查质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档册质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治理划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告退、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事情相关联、可能爆发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执纪历程中,对谈话工具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自己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法纪录,密封后交由部分主要卖力人径送本机关主要卖力人。

第五十二条执纪审查部分主要卖力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宁静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当宁静员。被审查人爆发宁静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时做好舆论引导。

爆发严重宁静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卖力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未必期抽查,发明问题实时报告并催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分、单位党委(党组)卖力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宁静保密划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法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明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理泛起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凭据本规则,结合事情实际,制定实施步伐。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凭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划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事情的划定,凡与本规则纷歧致的,凭据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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