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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该条例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问责事情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4.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二、如何开展问责事情
1.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对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问责事情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2.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事情。
3.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凭据职责权限开展问责事情。
4.党的事情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事域的问责事情。
5.问责工具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事情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6.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规模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担负主要领导责任。
加入决策和事情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事情摆进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
2.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
3.党的思想建设缺失。
4.党的组织建设薄弱。
5.党的作风建设松懈。
6.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
7.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不坚决、不扎实。
8.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9.履行治理、监督职责不力。
10.在教育医疗、生态情况;ぁ⑹称芬┢纺静、扶贫脱贫、社会包管等涉及人民群众最体贴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11.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问责可以接纳哪些方法
1.对党组织的问责,凭据危害水平以及具体情况,可以接纳以下方法:
。1)检查。
。2)通报。
。3)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凭据危害水平以及具体情况,可以接纳以下方法:
。1)通报。
。2)诫勉。
。3)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
。4)纪律处分。
五、问责决定如何做出
1.问责决定应当由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2.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事情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接纳检查、通报方法进行问责。
3.对同级党委治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事情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卖力人批准,可以接纳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4.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实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催促执行。
5.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集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6.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罗致教训,明确整改步伐。
六、关于不予问责、从轻问责、从重问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1)在推进革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泛起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生长的无意过失。
。2)在集体决策中对过失决策提出明确阻挡意见或者保存意见的。
。3)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1)实时接纳调解步伐,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视察事情,主动担卖力任的。
(3)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1)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2)在接受问责视察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搪塞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分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事情的。
(3)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问责工具对问责决定不平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见告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绝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纠正
1.问责决定作出后,发明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对规、处理不恰当,或者保存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实时予以纠正。
2.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3.正确看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体现好的干部,切合条件的,凭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划定正常使用。